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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招聘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或招聘大中专毕业生任教的,由学校所在地或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代办落户手续。聘请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和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和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兼职、兼课。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工作的专职人员,其工龄连续计算;公办学校教师调入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任教,其教龄连续计算。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必须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专职教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十一、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昆明地区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教师资格证认定时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并可根据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组织教师参加教育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十二、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考试、暂住人口管理、交通、就业、异地就读同类学历教育、户口迁移及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平等权利。
  义务教育阶段,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学生转入、升入公办学校,公办学校学生升入、转入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按教育部门规定办理。
  非义务教育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招办进行管理,按招办录取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经国家计划批准,面向社会招收的学生,必须报审批机关认可,再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公办学校学生可转入、升入民办学校。
  铁路、民航、公路等交通部门在学生购票享受优惠政策方面,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学生应一视同仁。凭国家批准学校的学生证购票。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毕业生、结业生按国家就业准入规定,在进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或劳动市场进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时,劳动、人事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为他们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各县(市)区教育、公安部门应按云南省教育厅、公安厅、粮食局联发《关于准予民办学校计划内新生办理转移户口粮食关系的通知》文件精神,为经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录取的学生办理户口关系迁移和粮食关系。
  十三、各级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所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管理,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政策支持,做好服务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督导制度、等级评估及表彰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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