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办学,其投资费用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五、受理审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各项报告、申请的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部门,在接到资料齐全的申办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结。
六、学校自批准和注册登记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学校有权自主选择内部领导管理模式,确定办学方案,制定办学计划,自主设岗,自主聘任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可根据办学成本的高低,办学条件的不同,自主提出收费标准,经审批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七、社会力量办学学历教育生源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统一管理,分类指导。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非义务教育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规模内,放开招生计划的限制,对具备报考资格的学生,学校可按考生志愿自主优先录取。对经省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中等专业学历招生计划的学校,按照省、市招办规定的录取程序,可进入招办录取学生。
社会力量举办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学历教育,学生在修完课程经学校或参加国家组织的考核合格后,学校可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书;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或培训机构的学生结业后,如所学专业与国家颁布的职业技术等级标准对口,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职业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还可参加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等级考试。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产,对社会力量办学予以扶持,充分发挥国有教育资产的社会效益。社会力量办学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农村社会力量办学用地,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免收土地管理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发费;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用地,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减半收取土地管理费,免收不可预见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发费。新建学生公寓,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免收校舍配套费和国有资产占用费。
九、凡给予公办学校税收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一视同仁。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在基本建设减免配套费、规费和车辆管理、用电、用水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国家承认其学生学历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审批机关批准举办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大学、大专、中专自学考试辅导班和中小学学历教育期间的补习班,暂免征营业税,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应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十、各县(市)区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要求,在各自负责管理的范围内,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业务指导、教研活动及教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