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
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快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昆明市中心城市的教育优势,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云南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力量办学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力量办学是改善教育投资结构、发展教育产业、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教育事业,重点支持鼓励举办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幼儿教育及各种非义务阶段的教育。
二、按照《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分级办学,分工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管理,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本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促使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协调发展。
三、符合《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昆明地区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依法独资独立办学或以股份形式合资办学,可以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等办学形式,可以与国外、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联合办学,鼓励支持省外、国外企事业、教育机构到我市投资办学。可与在我市的省、市属高等院校合作试办高等职业教育和社区学院。凡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需求的各种教育形式都可以大胆的探索和尝试。
四、社会力量办学允许以多种形式依法筹集办学资金,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或个人的捐助,其捐助款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学校自有房产及其它资产可作为贷款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