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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
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赣政清[2001]5号 2001年8月3日)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财办(2000)18号)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2000)51号)规定,省政府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行业、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土地估价行业、房地产估价行业、律师行业、商标代理行业的中介机构必须在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未按期完成脱钩改制的中介机构一律撤销,并在2001年8月31日前将已完成脱钩改制和未完成脱钩改制的中介机构具体名单分别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局和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到期完成脱钩改制的中介机构由省清整办予以公告。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清(2000)2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脱钩改制中介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至2001年8月31日,凡未完成脱钩改制的中介机构,由原工商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各级财政部门对未按期完成脱钩改制的中介机构,停止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原有财政性资金拨款的,一律停止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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