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泸州市纳溪区
农村电价中场镇居民生活电价的批复
(川价函[2001]170号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纳溪区场镇居民生活照明综合电价的请示》(泸市价工(2001)34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计委川价字工(2000)213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农村电网改造后的电价基本上不高于改造前的电价,经研究,并结合纳溪区场镇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意见,即纳溪区农村场镇居民生活实行综合平均电价,由原执行的0.72元/千瓦时,调为0.60元/千瓦时。其他农村电价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