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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包头市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包头市
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内计费字[2001]1030号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包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包价检字[2001]第8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自治区民政厅同意,现答复如下:
  原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调整全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7]50号)文件第18项关于穴坑占地面积的计量范围问题,文件中没有规定过道、绿化等占地的分摊,考虑公墓绿化的要求,单个穴坑在计算占地面积时可分摊1.6平方米的绿化占地面积,过道不得分摊。超过上述规定的按价格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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