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遗失情况证明;
(三)国家级建设行业或省级综合类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的报刊一份。
(四)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的文件及“建筑业企业增加(补办)资质证书审查审批表”(附表4),属省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直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出具同意补办的文件并填报相应的审批表。
(五)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建设部审批。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以及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十种行为的,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部门在查实认定后,在20日内提出资质处罚建议报告,并将建议报告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给予企业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资质处罚,报建设部审批。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取费、安全资格等相关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第六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不得串通行政审批人员骗取批准。对违纪的,一经查实,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企业处以两年内不得再行申请资质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规定》、
《标准》和本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不得批准。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对其直接受理的申报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实地考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四条 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初审)、审批的工作人员及领导必须全面准确贯彻执行《规定》和
《标准》,对企业填报的资料、数据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并建立岗位责任制,防止和避免出现失职、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