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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年检后,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专业部门和省建总公司应将年检总结、年检汇总表、本管辖范围内建筑行业统计报表汇总表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3个年度年检合格,可以申请资质升级。

第五章 资质变更

  第五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变更名称的提交更名后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变更批准文件、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审查审批表”(附表3)等材料,向发证机关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管理部门有关职能处(科)室相关人员应当在同意变更的文件上签名。
  第五十四条 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前条所要求的材料,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的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后,报建设部备案。

第六章 资质证书的授予

  第五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建设部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五十六条 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副本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需要,按以下原则配置: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6个副本。
  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4个副本,专业承包二级企业3个副本,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2个副本。
  第五十七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副本数量的,需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填写“建筑业企业增加(补发)资质证书审查审批表”(附表4),与企业申请报告一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补办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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