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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

  年检时间根据建设部的年度安排进行,一般为每年的3—6月。
  第四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特级、—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资质年检,建设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企业资质年检,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质年检,按建设部规定执行。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年检,需提交如下年检材料:
  (一)年检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竣工工程的合同及质量安全资料;
  (四)上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
  (五)其它材料。
  第四十五条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省建总公司审查企业年检资料后,应以文件形式将审查结果及企业年检资料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对有《规定》所列十种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当及时记录在案,并反映给该企业的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规定》 第二十四条办理。
  第四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港澳台地区及境外承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录在案,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年检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一年”字样。
  第四十九条 企业年检结束后30日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第五十条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如该企业一年后重新申请资质,资质审批部门应按照企业实际达到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直至最低等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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