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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

  对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十种行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资质。
  第三十六条 资质标准中考核指标对应的审查资料是指:
  (一)业绩指标审查资料为考核年度内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协议)及质量安全资料。
  (二)有职称人员及项目经理指标审查资料为职称证件、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如证书(证件)上工作单位与所申请企业不一致的,应审查劳动合同和有关变动手续;
  (三)注册资本金指标审查资料以工商部门确定注册资本金的有关资料为考核依据,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四)净资产指标审查资料为具有资产审验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
  (五)企业近3年最高年结算收入指标审查资料为企业近3年度财务年度报告中的损益表。
  (六)企业具有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指标审查资料为设备发票,以及其它可以反映设备状况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指标审查资料为企业经营住所的房产权证书。如租赁其它单位的场所,应审查租赁合同及被租赁方房产权证书。
  第三十七条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将审查意见清晰、完整、准确地填写到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审查意见栏内。并认真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随文一并报上一级资质管理部门。
  达不到要求的,上一级资质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第三十八条 经审查,建筑业企业达不到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标准的,资质审批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级别审批。对申请的主项资质达不到最低等级标准的,增项资质不予批准。
  第三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从受理下一级资质管理部门上报的建筑业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审查(初审)部门。
  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初审的,相关专业部门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
  第四十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四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资质年检

  第四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与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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