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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按照企业申报、资质管理部门审查(初审)并逐级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资质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煤炭、地矿等有关专业部门以及省建总公司。
  第三十一条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和省建总公司对申报资质审查合格后,应以文件形式将审查结果与企业申请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附表1—1)一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专业资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登记后,送省有关专业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审批。
  涉及铁道、民航等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建设部。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和专业承包—级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铁、水上交通管制、公路交通工程等不分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一级企业相同。
  第三十三条 直接受理企业申报的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同时要审查相应材料的原件,并就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查,考查合格的,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报送来的企业申请资料和审查(初审)意见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时,重点审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达到资质标准等。审查时,如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并可根据审查(初审)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省有关专业部门在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时,重点对企业所申请的相关专业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需进行实地复查,对申报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等受政府委托的监管部门在资质审查过程中应对申报企业的市场行为情况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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