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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附件材料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件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合同、质量安全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副本,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附件材料的纸张大小统一使用A4型纸张。
  第二十五条 附件材料应按顺序分三册装订。其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资料,施工机械、质量检测设备资料,场所证明资料装订一册;代表性工程合同及质量安全资料装订一册、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装订一册。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无正当理由不得修改。
  第二十七条 《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者企业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
  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者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者说明之日。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并且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盖章或者印鉴不全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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