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建总公司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下属子公司由该公司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子公司下属的公司向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各市(地)直属建筑业企业直接向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条 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煤炭、地矿等专业部门直接管理的主营项目为本专业的施工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属驻晋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可由该企业向建设部申报,也可在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向注册所在地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中央管理的直属企业驻晋建筑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三)以上(一)(二)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四)有建筑业企业的中央管理的大型工贸企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驻晋建筑业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同时也可以申请不超过五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第十三条 《规定》第十三条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者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对承担的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者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可以共用,且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分别达到各项资质等级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