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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

山西省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
(2001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8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山西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暂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煤炭、地矿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实行网上与纸面相结合的办法。网上申请与审批的具体办法见《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建字[2001]185号)。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本省所有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各级资质管理部门的审查(初审)材料进行检查。
  第六条 资质审批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暗箱操作,坚持依法行政。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查(初审)和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八条 凡在本省境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本办法,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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