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收费(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收费(试行)的通知
(川价费[2001]138号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药品招标采购竞争机制,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卫生部、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国家规定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药品招标业务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1、标书成本费
  向投标方按300元人民币/份标准收取。用于编制招标文件,提供表格资料等开支。
  2、交易服务费
  向中标方按中标金额的1%收取。其服务内容包括组织投标踏勘现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示评标结果,发布中标信息,协调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除上述两项费用外,代理机构不得再向投标方或中标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