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下达代购代销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川价函[2001]175号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德阳市物价局:
按照省物价局川价工(2001)9号、66号文件的部署,在你市上报代购代销电价测算方案的基础上,经审定,下达各代购代销电厂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市各代购代销电厂上网电价见附表。此价格从2001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各电厂2000年11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的上网电量,在下达的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以不含税标准减0.024元结算电费。
二、各上网电厂的丰枯峰谷电价。原实行二级均摊加价的成都市、绵阳市、乐山市、眉山市、南充市、泸州市各代购代销电厂的上网电量,从2000年11月起按原规定,以这次新批准的电价为基础,继续执行丰枯峰谷电价。原实行代购代销综合销价的自贡市、德阳市、广元市、内江市、宜宾市、达州市、广安市各电厂的上网电量,从2002年1月起,按省物价局川价字工(1998)2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丰枯峰谷电价。未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电厂,各有关电业局应尽快安装。
三、对代购代销电厂的电价管理,要采取“量价结合”的办法,各电业局须按各地经委和物价局安排给各电厂的上网电量进行安排,并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上网电价结算,年末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凡未经我局批准电价的电量,省上不予承认,请省电力公司严格按照我局川价字工(1999)132号文第三条规定进行管理。
四、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电力局下发的有关代购代销电价管理的文件一律作废,新的管理办法由我局另行下达。
附件:
德阳市代购代销电厂上网电价表
单位: 万千瓦、万千瓦时、元/千瓦时(不含税)
电厂名称 装机容量 2001年上网电量 批准上网电价 备注
四川石棉矿电厂 5.3 15120 0.203
石棉电力公司 7 534 0.16
南桠河电力实业公司 0.35 994 0.16
四八四电站 1.82 5783 0.176
(双凤电站) 并入四八四 1175 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