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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5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8年10月1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1]73号 2001年7月30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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