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放开本市足金饰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商[2001]030号 2001年8月3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的要求,本市决定放开现行由政府定价的足金饰品零售价格,其价格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为规范金饰品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本市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现将足金饰品价格放开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的生产、经营成本、做好调价、定价台账,并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足金饰品价格定点监测工作。
二、各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各成色的金饰品零售价格,价格调整时必须及时更换标牌;在柜台的醒目位置以三色标价签标示;每件金饰品上可继续用小吊牌标价,小吊牌上需注明:成色、克重、产地、工费等。
三、足金饰品价格放开后,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金饰品经营企业内部价格管理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上海市金饰品价格协调小组、上海市宝玉石协会、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金饰品价格信息交流、政企沟通、行业价格自律等方面的工作。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金饰品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