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开票电子信息上报事宜
征税机关必须按规定的内容用计算机填列开具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并于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相应提前)将上月所开具的、且已入库销号后以及上月前所开具的、在上月上报后入库销号的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按有关电子信息报送要求同时以盘片和网络传输方式上报市局稽管处,并报送《上报数据统计表》。
为保证开票及上报信息质量,在数据上报市局前,征税机关应对开票的数据进行校验,重点对字轨号、税务登记号及海关代码等固定位数字段的长度、销货发票号码输入情况、征收率的有效性等进行计算机校验,经校验无误后方可向市局上报。
对已上报数据因录入错误等原因进行更改的,按有关操作要求在相应的数据记录的“RZJG”字段置上“1”,表明此数据是对已上报数据的更改。
三、关于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交叉稽核的管理流程
1.外贸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将取得的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的出口退税申报软件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并与其他退税数据一起生成退税申报软盘。
2.退科机关对外贸企业申报的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数据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勾稽关系的检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的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对企业申报的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数据与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稽核的主要内容为:专用税票号、开票日期、计税金额、法定税率、征收率、税额等,对以上内容核对不上的数据打出预审疑点表交外贸企业。
3.外贸企业将纸质的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与预审的疑点表进行对照检查,对确为企业申报错误的记录在疑点表上注明正确的数据内容;对确为企业申报正确的数据在疑点表上注明“税务机关信息有误”字样,再将疑点表与其他申报资料一起进行正式申报手续。
4.退税机关的单证审核环节人员在进行原始凭证的审核过程中将外贸企业的原始凭证与预审疑点表再次进行对照审核,确认为外贸企业申报错误的记录填写修改表,移后到计算机审核环节进行数据修改;对确认为外贸企业申报的数据与纸质的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内容一致的,将该笔记录在审核数据处理上作删除处理,退还该外贸企业等其日后申报。
5.退税机关的计算机审核环节人员将单证审核环节审核完毕的企业申报数据先进行修改,再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核时将已修改的企业申报数据与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对还存在疑点的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记录在审核数据处理上作删除处理,退还该外贸企业待其日后申报;对其他正确的数据计算得出相应的退税额作退库处理。
6.退税机关的检查部门对在审核各环节因企业申报数据与电子信息交叉稽核有内容出入或疑点的本地及异地信息进行纸质及电子发函调查,协查单位在落实调查后,应对电子信息无误、属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原始凭证有疑点的数据进行纸质回函确认,并将该部分企业申报数据交还退税机关;对电子信息有误、企业申报正确的数据要及时添加至“总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库”中并进行纸质回函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