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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林业部门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林业部门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价费函字[2001]79号 2001年8月3日)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林业部门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十价字[2001]1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由省林业局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现行工本费标准,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11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市,州,县发放许可证所需费用,由省林业局从每证10元中留给。
  二、木材加工许可证工本费为新增收费项目,应由省林业局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会签立项,再制定收费标准。没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也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预外[2001]140号)中,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协商,在没有明确意见前,林业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已经共同签发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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