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人单位与小时工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出具退工证明。由劳动者持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四)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小时工的招工备案手续、未及时出具退工证明,从而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补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小时工的劳动报酬
(一)小时工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小时工的工资包括小时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足额支付小时工工资的同时,还应足额支付应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小时工的职业稳定、有关福利待遇等因素。
(三)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四)用人单位和小时工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
小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支付给其的工资收入确定。用人单位为小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小时工的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和小时工的缴费比例分别按本市对单位和个人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
(五)小时工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相关用人单位分别足额支付。
四、小时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一)小时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小时工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只须办理登记一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指定的银行,为小时工设立“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并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卡”。
(二)小时工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将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号告知相应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发放小时工工资后,按月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注入其缴费账户。注入缴费账户内的资金专款专用。
(三)小时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中当月存储额达到或超过本市规定的小时工最低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账户内如数扣缴,并按本市统一规定计入个人账户。
(四)小时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月按其缴费额折算。缴费额累计满本市规定的小时工月最低缴费额的,缴费年月可折算为一个月;不满月最低缴费额的,不计缴费年月;折算后的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实际缴费月;在当年度缴费期内,折算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