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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

  清理整顿银行帐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地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要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帐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部门要通过审计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监督;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并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门自查阶段。2001年8月15日之前,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按照有关政策对现有的银行帐户作出保留、取消或撤并的处理,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是搞好这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一定要重视和支持清理整顿工作,财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务必将工作做实做细,取得实效。自查结束后,要将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说明整顿前后的对比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省级各部门要在8月15日前将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及《银行帐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附表1,包括EXECL电子表软盘)报送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并抄送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同时,将《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认定审批表》(附表2)报省财政厅重新认定。各地州市有关部门也要于8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整顿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并抄送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9月-11月底,各级监察、财政、人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组,深入到单位、地县,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帐户管理不规范的,进一步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帐户要限期取消,对查出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帐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帐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帐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帐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帐户;要实行单位银行帐户审批备案制度,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帐户开立的审核。要把银行帐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部门预算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制度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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