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
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95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商业银行: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省审计厅《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强化资金监管,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全国各地在2001年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搞好我省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目的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其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帐户。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各地、各部门要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国家和省上有关现行帐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部门银行帐户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整顿,要达到如下目的:一是各级纪检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要摸清各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二是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规范的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开设、使用帐户;三是由财政、人民银行重新规范认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银行帐户(单位零余额帐户),实行财政、人行审批备案制;四是对各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撤并一切多余或重复设置的银行帐户。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