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信誉等级
C级纳税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1]160号 2001年8月1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C级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促使其依法纳税,现将对纳税信誉等级C级纳税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沈地税发[2001]48号)文件要求,各基层局要自行开展对纳税信誉等级C级纳税人的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局备案。
二、对于评定的纳税信誉等级C级纳税人名单,各基层局要利用办税服务厅或采用其他方式自行向社会公布,以利于全社会对其纳税行为进行监督。
三、要把纳税信誉等级C级纳税人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案源,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稽查局要进行一次专项复查。
四、对纳税信誉等级C级纳税人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其纳税申报要重点审核,对其他涉税事项要严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