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
(黄政发[2001]28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正确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控制黄冈市区大气环境污染,有效地保护市区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控制市区 大气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特制定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
一、适用标准划分依据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我国环境空气按功能类别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二、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