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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委关于加强本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商委关于加强本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的通告
(沪商委[2001]142号)


各市属商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局):
  由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拟定的《关于加强本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的通告》已由市政府批准,现将该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九日

  为促进本市商业促销活动的规范有序,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防止因商业促销活动使人群聚集造成秩序混乱、交通堵塞和人员伤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通告如下:
  一、商业企业采用赠物、赠券、商品减价或其他优惠方式举办商业促销活动(以下称商业促销活动)的,必须保证商业促销广告中承诺提供的赠物、赠券数量和减价商品数量。商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业行业组织要加强对商业促销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督促商业企业依法开展商业促销活动。
  二、商业企业对可能引发人群在公共场所聚集的商业促销活动,要制订应急预案,并抄送活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协助配合。
  三、商业企业在举办商业促销活动时,应当配备足够的力量,维持现场秩序,防止发生问题。
  四、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商业促销活动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工作的指导;对可能引起人群聚集或者其他失控情况的商业促销活动,应当责成举办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五、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商业促销广告时,应当对商业企业给予必要的提示或告诫;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的,应当提请有关单位改正,必要时可以拒绝提供广告服务。
  六、凡未按照以上规定从事商业促销广告活动,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交通堵塞和人员伤害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由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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