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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收字[2001]12号 2001年8月9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农经)局、计生委(局):
  为了加强对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收费管理,充分发挥全省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的职能,合理利用资源,不断提高育龄人群身心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外省作法,经研究、测算,决定对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凡涉及到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的吉省价收字[2001]4号《关于理顺调整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吉林省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二、对吉省价收字[2001]4号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属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项目和标准,特别是一些涉及到基层农村常用的技术服务类的项目,本着“低廉的收费、农民自愿、优质服务”的原则,进行了规范,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三、全省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今后将要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新的收费项目,须报省财政、物价、农业、计生部门审批。
  四、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收费标准,参照卫生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标准,考虑到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实际情况,只由省、市两级鉴定,在低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基础上,暂定为省级鉴定每例600元;市级鉴定每例500元。在鉴定中发生的检验费用用按相应的医疗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先由申请人垫付,视鉴定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全部费用。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由于近几年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例数在逐渐减少,鉴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成本在不断增加,所以对原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
  六、应由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服务项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邻《收费许可证》,并凭此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准购手续,申领“吉林省医疗收费票据”方可收费。各级物价、财政、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的管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或变相多收费,各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物价、财政和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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