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1]39号
文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府字[2001]55号 2001年7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卫生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健康,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卫生工作的重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国办发(2001)39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做好全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省里将提出贯彻《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体改办和省卫生厅牵头,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参加的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情况的调查摸底等有关工作。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抓紧开展本地区的调查摸底工作,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