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1]62号 2001年8月1日)
沈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沈阳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公安部第2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2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和省政府第66号令《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鉴于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场地、道路和设备等方面已经逐步实现了场地标准化、考试电子化和管理微机化,经审核并参照其它省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意对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考试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考试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次10元。
2、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电脑无纸化):每人次90元(不分车型);
3、场地驾驶考试(电子桩):汽车类每人次180元;摩托车每人次90元;
4、道路驾驶考试(专用标准考试道路):汽车类每人次100元;摩托车每人次50元;
5、增驾考试收费,按增驾类别和考试科目,参照上述收费收费标准执行;
6、考试教材收费标准按出版社标定价格执行。
7、对参加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