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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明示提高某投标人综合评分,使其中标;
  (五)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未公开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应当核准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范围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相应资格、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款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接受委托编制与其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标底、参与编制与其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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