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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将开标、评标全过程详细纪录并存档备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应载入开标、评标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应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审查情况;
  (三)招标文件副本;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重点项目,招标人还应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内容;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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