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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各方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六)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或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的。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的,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评标基本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三)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技术、商务风险等比较分析评估和理由;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不同意见应经评标委员会成员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评审活动未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之日起15日内确定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排序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应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其金额应以保证招标人在中标人违约时得到足够的补偿为限,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0%或者年度工作量工程款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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