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
(皖价检[2001]247号 2001年8月8日)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乱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计电[2001]6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和内容
检查范围:全省城乡所有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是农村中小学。
检查时限:2001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内容:
1、擅自立项收费的;
2、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的;
3、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继续收取的;
4、跨学期或跨学年收取学(杂)费的;
5、分解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的;
6、未按规定用书目录用书的;
7、代收费用不按规定结算、节余部分不退还学生的;
8、以“捐资助学”等为名乱收费的;
9、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10、搭车收费、无证收费、收费不开票和代其他部门乱收费的;
11、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以任何形式、理由和借口为学生统一代办各类保险(不论自愿与否)的乱收费行为;
12、其它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组织领导、时间和方法
1、检查的组织领导。这次中小学收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各市物价局组织落实,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期间,省物价局将组织督导组赴部分市进行检查督导,协调解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并将适时召开会议,了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必要时省物价局将对检查开展不力的地方直接查处,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2、检查的时间从2001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月15日--8月2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对检查的内容、重点、范围和意义进行宣传;由物价部门牵头、教育主管部门配合召开学校主要负责人会议,对现行收费项目、标准和国家、省级历次取消的项目予以重申,继续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督促所有的中小学在开学时发放收费明白卡、建立收费公告栏,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国家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增加透明度,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第二阶段:8月26日--10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收费的项目、标准进行登记,开展重点检查等;第三阶段:10月20日--10月30日为处理和整改阶段,对查出的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