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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有很强烈的地域性特点,为了切实把生态示范区试点工作落到实处,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分别在陕北、关中和陕南制定不同的示范标准,树立不同的示范典型。陕北生态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为退耕还林(草)、防治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推广家畜圈养和太阳能利用技术;关中生态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为植树造林,积极开发生态农业,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推广沼气工程,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村生态保护示范;陕南生态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为保护现有植被,调整农村能源结构,突出秦巴山区生态保护,封山育林,重视丹江、汉江、嘉陵江水源涵养等。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在切实抓好现有15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的基础上,每个地市重点抓4个生态示范乡建设,全省共建设生态示范乡40个,每个县区抓3个生态示范村建设,全省共建设生态示范村300个,初步建立起市、县、乡、村四级生态示范网络体系,形成建设生态省基础。
  二、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条件和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必须健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积极推行绿色发展计划,试行绿色GDP考核体系,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目标。
  2、必须有独立的环保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及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
  3、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煤炭天然气石油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省政府69号令)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4、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企业限期治理达标率达到95%以上,“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取缔、关停率达到100%。
  5、3年以内(从2001年6月起)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出现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
  6、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生态示范区规划编制导则》(环办然字[1996]046号)的要求,编制生态示范区规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和省环保局评审修定后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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