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
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8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拟定的《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2001年8月9日
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力度,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依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22号)精神,结合我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与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基本出发点,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优化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山川秀美和自然生态系统良好循环,最终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生态示范区建设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坚持“三并”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抓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要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生态良好区,必须实行预防性保护;对部分遭破坏的资源开发区,必须实行强制性保护;对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必须予以重建,坚决扭转边建设边破坏的局面。要在继续抓好城市水、气、声、渣等老污染源治理的基础上,严格防止新的污染和新的生态破坏,把防止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作为重点,尤其是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管道运输、水利、水电、城市基础设施及矿产资源开发),都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要在切实加强城市重点污染源治理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农村面源污染的防治,尤其是要严格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秸秆焚烧、畜禽粪便等农村面源污染和乡镇工业点源污染,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二)坚持分区示范原则。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要求,建设生态示范区是实现生态良好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目的是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示范作用。结合我省自然生态区位特征,我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应当在长城沿线风沙区、陕北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渭北黄土高原区、关中平原区和陕南秦巴山区等5大生态区域内,选择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基础较好、生态环境现状相对良好、具有创建生态农业、生态产业、生态文化条件的县区,进行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抓点带面,推进各生态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