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仓库维修改造
各地要将粮食仓库维修改造贷款利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强粮食仓库维修改造工作。全省争取5年时间每年由省农业发展银行贷款8000万元至1亿元,按照适当集中、重点改造、向一线收纳库倾斜的原则维修改造仓库。承贷企业同级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的贷款利息.各地要比照此办法,采取由市、县两级财政务负担50%的贷款利息,争取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维修改造本地仓库。根据储备分级负责体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本级储备仓库的建设。
四、加强对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
加快粮食企业改革是粮改"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自身改革步伐,继续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大力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必须坚持改革企业体制与转换经营机制相结合。优化资产结构与调整经营结构相结合;加大改革力度与稳步推进相结合;规范操作与因地、因企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在早稻人库基本结束后,成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实行分工明确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要以产权结构调整为突破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改革办法,制定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方案.对国有粮食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与重组.鉴于粮食企业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人员包袱、债务包袱、库存包袱大,仓储设施陈旧,工艺设备落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粮食企业推进自身改革。
五、加强政府因灾借粮的管理
(一)借粮用途和范围。只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对因灾严重减产而缺粮的灾民供应救灾口粮的灾民供应救灾口粮,或因情况紧急必须动用粮食用于抗洪救灾的,才能从粮食企业借粮。所借粮食一般情况下为商品周转粮。
(二)借粮批准权限。借粮须经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并报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借粮数量在50万公斤原粮以上的,须由市、州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特殊情况下,需动用储备粮,须报经粮权所属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借粮的,须办理借粮手续,并将复印件送同级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备案。粮食购销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财政担保书并办好相关手续后,才能出库粮食。紧急情况下的处置须及时补办手续。
(三)归还期限。所借粮食原则上须在日历年度内归还。数量较大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