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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
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通知
(政办发[2001]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从1995年开始推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但目前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粮食库存管理
  各级行政首长作为粮食库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粮食库存安全完整承担领导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粮食库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本企业的粮食库存管理承担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粮食库存管理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审计交接制、财务统计保管定期对账制、库存粮食定期检查制。全省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粮食统计、会计和仓储保管等制度规定。对粮食购、销、调、存等各项业务及时如实作好相关账务处理。严禁地方政府违规借用和挪用粮食销贷款;严禁粮食部门采取虚开收购凭证等非法手段套取粮食收购和补贴资金、违规违纪出售粮食、用销粮货款发放工资、作其他开支。对已发生的违规销售、借粮和挪用等问题,必须进行清理纠正,及时补库或将销贷款如数归还银行贷款,否则,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粮食清仓查库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法规法纪进行处理。要教育干部职工树立政策法纪观念和全局观念,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切实抓好职工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各级应用将本级财政应该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继续实行统一扣缴、集中拨付到位的办法。各地不得将已预算安排到位或由省财政扣缴到位后的粮食风险基金,以收取资产占用费等名义抽走。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建立粮食补贴专户,拨给粮食部门的各项补贴资金均实行专项调度.专户拨补,专户管理;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将各项粮食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给粮食企业,不得截留、挪用。各级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对于截留、挪用补贴款和以收取资产占用费等名义抽走粮食风险基金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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