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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贷统还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1]81号)


  《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五日

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步伐,加大贷款筹资力度,确保省“十五”计划确定的公路发展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1]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01]16号)的要求,现制定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全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为政府预算外收入,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省管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为省级收入;市管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60%为省级收入、40%为市级收入。
  二、市管收费站应上缴省级收入部分,由各收费站按日上解本市公路管理部门,由市公路管理部门集中按旬上解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通行费收入专户,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集中按旬上解省财政专户。上解到省的车辆通行费资金,纳入省交通厅部门预算,专项用于该项目的还贷,省里不作统一调剂,不收取任何费用。市管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入总额的40%留为市级收入,用于偿还收费路段原有贷款和收费路段养护及收费机构的正常经费。其中用于还贷的支出(含水利建设基金)不得低于通行费收入总额的17%;用于养护费用支出不得超过11%;用于收费机构的正常经费支出不得高于12%,剩余部分全部用于还贷。
  三、省管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支纳入省交通厅部门预算。省管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支年度预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编制和执行。省管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由各收费站按日上解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通行费收入专户,省交通厅按旬上解省财政厅指定的财政专户。省管收费站车辆通行资收入的用途是:偿还收费还贷路段的贷款,收费还贷路段的养护费用,公路收费机构的正常经费。其中用于还贷支出(含水利建设基金)不得低于77%;用于养护费用支出不得超过11%;收费机构的正常经费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在审批收费站类别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逐站核定,最多不得超过12%;剩余部分全部用于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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