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制止滥收费。农村经营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为农民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自愿选择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要坚决制止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及搭售商品的行为;制止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行为;制止按人头、田亩乱摊收费的行为;要加强对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机电排涝、畜禽防疫等经营性服务的管理,严格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价和收费行为,禁止乱涨价、乱加价,保持良好的收费秩序。
五、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确保“两改一同价”目标顺利实现。要根据农网改造进程,加快全省城乡同网同价步伐。对农网改造完成的地区,要及时降低农村居民生活电价;对农网改造未完成地区,要严格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电价标准执行。对于全省没有实行统一标准的非居民生活电价,商业电价,非、普工业电价,要制定全省统一定价原则,各地必须在统一原则的基础上确定本地标准。对借农网改造之机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六、建立和完善农业水价管理办法,将农业供水价格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各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以下供水环节的成本核定和水价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引入农业供水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要加强水费征收环节的管理工作,水费征收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村组要定期公布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水费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七、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规范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秩序。按照国家计委和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合理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粮食收购中的压级、压价和随意扣杂、扣水行为;对借农产品收购之机乱收费的,要从严处罚。同时按照与粮食合理比价关系,确定种子价格。要整顿和规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秩序,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八、加强对农村农民建房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对于农民建房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不允许设立其他收费项目。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取缔面向农民建房收取的诸如建房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放线费、审批费、农房勘测管理费、农房超占使用费、乡村规划管理费等乱收费行为。
九、整顿电信服务收费。农民装移电话机,除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禁止一切单位借任何名义、以任何借口向农民收取电杆费、界外电路建设费等费用;取消固定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根据我省实际从低核定装移机工料费。电信企业不得利用安装电话之机对用户搭售电话机或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电话机。要制止电信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强买强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