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辽价发[2001]87号 2001年7月25日)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1032号),作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价格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农村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做好农村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近几年来,由于农产品销售不畅,加之我省连续遭受旱灾减产,农民增收困难,使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当前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混乱,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地要充分认清加强农村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今年下半年全省物价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一次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治理整顿,切实扭转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混乱,“三乱”现象屡禁不止的局面。通过整顿,实现价格管理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群众监督有力、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全面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在前段涉农收费调查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哪些是合法的收费,哪些是不合法的收费,核准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等项目,重新公布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违反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设置的涉农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涉农收费项目,重新审核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
三、深入开展农村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规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在我省建昌县等15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初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一费制”收费包括杂费和课本费等所有学生应交纳的费用。省规定的最高收费限额为,小学每生每年120元,初中每生每年230元。各地按超过的要降下来,没达到的不准提高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和教育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及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文件精神,取消省以下政府及部门设置的所有农村中小学收费,取消除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以外的一切代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整顿我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价格秩序,取缔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收取教材开发费、目录审定费、新教材推广宣传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严格控制中小学教材出版环节的利润率水平,降低教材价格。促进经济适用型教材推广使用,在贫困地区一律使用黑白版教材。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的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统编教材下调12%,省编下调25%。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强迫学校征订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发行单位不得直接向学校发行,中小学校也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