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清算期间清算资金和清算费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清算期间清算资金和
清算费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7月30日 大政办发[2001]7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清算期间清算资金和清算费用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清算期间

清算资金和清算费用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2001年7月19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大连市三家信托投资公司撤消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大连信托投资公司、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信托瓦房店办事处、金州办事处、旅顺口区办事处都已相继进入撤销清算程序。为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清算资金和清算费用的监督管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算账户的设立
  各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同时开立两个账户,即“清算资金专用账户”和“清算费用专用账户”。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应及时足额地存入“清算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的调度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所发生的清算费用须由“清算费用专用账”统一支付。
  各清算组须对被清算信托投资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清户处理。其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在向“清算费用专用账户”转入一个季度所需清算费用款额后,其余部分应全部转入“清算资金专用账户”。原所有银行账户同时予以撤消。
  二、清算资金的管理
  清算资金是指各清算组清收债权及运营、变现资产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清算资金的支付原则是:
  1.根据国办发(1999)12号文件的规定,清算资金首先用于足额偿还被清算信托投资公司所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