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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十堰市房屋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十堰市房屋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价房服函字[2001]84号 2001年8月6日)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测绘收费标准的请示》(十价房字[2001]118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1998]60号)规定,房屋测丈费属合并项目,具备测绘资格的单位,按测绘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不应再别行核定收费标准,请认真按照省政府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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