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必须公示上墙,接受群众监督,增加收费透明度。
(一)公示项目。乡(镇)政府代收国家规定的电费、水费等收费;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等部门的涉农收费;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的水费;卫生院(医院)的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政村的村提留、乡统筹、农用柴油等费用。
(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三)公示时间。2001年年底前,收费单位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2002年上半年以前,各行政村要建立公示栏,公示牌要建立到自然村和农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及收费单位的所有收费点。
(四)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和设置。所有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规格统一由区(市)县政府规定,由执行单位设置,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各自负责,并统一由各区(市)县物价局监制。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并适时更换、维修和刷新。
(五)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
八、加强领导,切实保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强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抓好清理整顿农村价格和收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努力做好这项工作。财政、农业、纪检、监察、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动作,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加强对清理和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宣传,鼓励群众积极反映情况,2001年10月底前,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要在各个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立价格举报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清理和整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违法所得要及时向农民清退,不能退还的收缴财政。对问题严重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罚,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罚,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为保证这次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将这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各区(市)县政府要将清理整顿和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书面分别报市物价局、农牧局,由市物价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