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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成府发[2001]1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现就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农村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我市农村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农民增收困难,特别是在近几年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低落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下半年政府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切实扭转“三乱”现象,维护农民事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全面清理整顿涉农的各种收费,制止乱收费
  对各种涉农的收费和价格要认真清理,重点清理以下收费项目: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违反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设置的涉农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过去已经取消的不准再收;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涉农收费,也要认真审核,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二是农村建房收费。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的公告》(2001年7月4日)执行。三是农村结婚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收费。农民办理结婚登记收费,只允许收取婚姻证书费,除此之外的任何搭车收费均属违法收费。对结婚登记的体检收费标准,均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要坚决制止借办计划生育指标之机的各种搭车收费和搭售商品,以及收取保证金、押金的行为。四是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制止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行为;制止按人头、田亩乱摊收费的行为;要加强对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机电排涝、牲畜防疫和生猪定点宰杀等和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服务收费的管理,严格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取行为。五是涉农邮政、电信、广电等收费。对涉农邮政、电信、广电等收费必须按标准执行,对其延伸服务性收费坚决遵循自愿的原则开展,取缔和禁止一切变机强制的服务性收费。六是农村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农村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价格,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降价措施,推迟降价和医疗乱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今后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须按规定事先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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