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2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你站或由你站授权的无线电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对无线电设备实施检测是一种中介服务行为,可以收取一定的检测服务费。为了规范我区的无线电设备检测及其收费工作,现结合我区的实际,参照
国家计委《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8]42号文)所制定的无线电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按低于国家收费总水平的原则,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测服务工作要遵循自愿、委托、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被检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前双方须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便监督检查。
二、检测服务范围
(一)受托对无线电设备生产厂家进行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
(二)新建台站设备试运行的验收和在用设备检测;
(三)应无线电设备销售商的要求,对所销售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
(四)超标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检测;
(五)对国家规定检测的入关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
(六)拟设无线电台的电磁环境测试。
三、检测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对森林防火、防汛、公安、安全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的检测,送检设备免收检测费,实地检测的可按双方商定成本价计收。国家机关委托检测的,其检测费由国家机关支付。
五、本收费标准为委托自治区无线电监测机构实施检测时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00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