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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01]189号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服务价格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努力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流动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经研究,现制定我省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如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执行本通知规定服务价格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是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从事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也不得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
  2、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等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义务后,方可按服务价格收费。
  3、职业介绍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价格,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借助行政职权强制服务并收费。对介绍、推荐就业而未被录用者,不得收取介绍、推荐服务费。
  4、凡实行劳务出省跟踪服务管理、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就业跟踪服务管理,须与服务管理对象签订协议,及时提供劳动法规咨询,做好对用人单位考察和劳动合同审查,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工伤事故协调处理和索赔等方面的服务。凡未履行上述服务职责的,不得收取“劳务出省跟踪服务费”和“就业跟踪管理服务费”。
  5、为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对持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岗证》再就业的职工,免收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费用。
  6、劳动力市场服务属中介服务性质,其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各市州物价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本通知附表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当地的具体服务价格。
  7、各职业介绍机构须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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