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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江苏省地质
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1]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委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部拟定的《关于贯彻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贯彻《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是经济建设进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贯彻江苏省政府154号令《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1、 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的方针;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向公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意识。
  2、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赋予的各项职能,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城区未明确地矿管理职能部门的要明确相关部门承担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职能。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环保、水利、交通、农林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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