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煤矿提交的复工验收申请书5日内按照本验收方案规定的标准对煤矿的停产整顿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符合标准的,由乡镇长签字同意后,报县(市、区)乡镇煤矿复工验收领导小组。
3.县(市、区)验收领导小组接到复工验收申请书后,应当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成员单位(参加单位)进行验收。每个验收小组都必须有县(市、区)煤炭、地矿、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省辖市有关部门参加。验收时必须填写《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表》。
4.根据验收结果,分别作出同意恢复生产、继续停产整顿、立即关闭的决定。凡恢复生产矿井,经省辖市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字同意,报省煤炭工业局换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由于技术原因暂不能换发的,可在原证上加盖公章并出具文字说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发恢复生产通知书,下发恢复生产通知书前,县(市、区)验收领导小组应当审验煤矿企业为井下职工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没有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凡属继续停产整顿的煤矿,需在1个月内申请二次验收,二次验收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列入关闭名单,立即进行关闭。
5.建立验收人员责任制。本次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验收责任制。验收小组应将《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规定的30条标准逐项、逐条分解,分项分条落实到人,每个验收人员对本人负责的项目和条款的真实性负责,并分别在验收表项目栏内签字,认定合格或不合格。
验收工作结束后,县(市、区)验收领导小组应将煤矿复工验收申请书、复工验收表报省、市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和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验收纪律
各验收小组及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验收。在验收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制度,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向煤矿企业推销产品或提供强制性有偿服务,不得借验收之机搭车收费。否则,一经发现由省监察厅严肃查处,触犯
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应关闭而求关闭或关闭不到位的,追究具(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