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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方案的通知

  参加乡镇煤矿复工验收的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煤炭行业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认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检查和认证被验收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企业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认证。
  3.地矿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认证;查处违法开采行为。
  4.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除第1项规定的职责外,负责对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认证。
  5.电力部门应根据县(市、区)验收领导小组的意见负责对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验收的煤矿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按照县整顿办提供的名单供电;帮助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解决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向井下供电的问题。
  6.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取缔关闭的乡镇煤矿的火工用品及火工品使用证。
  7.监察部门负责对参加验收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处验收工作中的失职、该职及其他违纪行为。
  二、验收条件和标准
  验收的前提条件是:全县(市、区)境内没有无证矿井、已被关闭、取缔而私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已经确定的关闭矿井,一律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毁闭井筒,并经市整顿办认可。停产整顿期间无私自生产现象。
  乡镇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标准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规定的7条标准和《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共30条)。
  验收矿井可分为恢复生产矿井、继续停产整顿矿井、不具备安全条件关闭矿井,具体是:
  1.恢复生产矿井;符合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规定的标准。
  2.继续停产整顿矿井:“四证”齐全有效;矿井通风、提升、供电、防排水、防瓦斯等主要设施和条件符合《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的规定,但局部达不到要求,通过短期整改可以达标的。
  3.不具备安全条件关闭矿井:第1、2条所列以外的情形。
  三、验收方法和程序
  乡镇煤矿复工验收,采取煤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的方法。
  乡镇煤矿认为本矿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下列程序申请复工验收:
  1.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申请书(申请书由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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