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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1]79号)


  现将《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年5月以来,各产煤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部署,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省煤矿安全形势仍相当严峻,安全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和漏洞,对此决不能有丝毫松懈和麻痹大意。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煤矿复工验收工作,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煤矿安全治理整顿收到实效;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分类组织验收,严格执行验收标准,严格实行验收责任制,确保险收工作质量;验收期间所有乡镇煤矿必须一律停产整顿,对于明停暗不停的矿井要坚决关闭,对于停产整顿期间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要比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方案


  为实现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方案制定本验收方案。
  本验收方案适用于乡镇煤矿的复工验收工作。对各市、县(市、区),各国有重点煤矿的治理整顿验收方案另行制定。
  一、验收组织及职责
  各产煤省辖市应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乡镇煤矿复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乡镇煤矿复工验收工作。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县(市、区)长为副组长的乡镇煤矿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乡镇煤矿复工验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条件进行初验,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并负全面责任。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负领导和监督责任,并派员参加验收;县(市、区)经贸、煤炭、地矿、工商、公安、监察、电力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等部门参加,并对本方案规定的职责负责。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组织参加单位对验收工作进行督查。市、县(市、区)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复工验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标准、政策界定不清的,应及时向省有关部门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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